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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再次修订
2017-11-08 12:21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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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大网消息,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一号国家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原内容

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第四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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