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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调查报告获批复 14人被追责
2018-03-23 13:46 |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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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调查组22日联合通报,“8·17”事故中的14名相关责任人员被追责。

2017年8月17日18时31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14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泄漏并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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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分馏单元原料油泵驱动端轴承异常损坏,导致原料油泵剧烈振动,造成密封波纹管多处断裂,引起油料泄漏着火。间接原因主要是该公司设备方面存在运行管理不严格、设备监测管理制度不够细化、设备检查记录不够认真、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工艺、装置方面存在安全交底不够正规、工艺技术月报缺少具体分析、外操巡检不到位、巡检规定不够细化、对巡检人员的监管不够严格;安全管理方面落实全员责任制不够到位、落实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不够到位等。

据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分别审核同意大连市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责成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与此同时,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做出问责处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庞晓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李善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此外,还分别给予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等其他12名相关人员做出撤职、记大过、行政警告、开除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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